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何 琪报道:新余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了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近日,新余市公布了6起违法典型案例违法案件。
新余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案
2024年7月18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牛蛙的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年9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年12月3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将案件退回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经查,当事人共采购5kg牛蛙,除去抽检2kg,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共计207元。今年3月2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余市渝水区某汽车美容会所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12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消费者在渝水区某汽车美容会所办理了会员卡,其未提前告知就擅自关闭经营场所,消费者会员卡余额一直未给予退款,也未提供其他解决措施。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8月起收取预付款并办理洗车卡,2023年10月底停业后拒绝退款。经核实,未退款金额2864.9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普法教育后,当事人已退款1880元,剩余984.9元未退。
今年4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余市渝水区某母婴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2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渝水区某母婴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有“hegen”(Hegen)标识的婴儿奶瓶2盒、奶嘴2盒。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其中2盒奶嘴为侵权产品,2盒奶瓶为正品。依据当事人零售单价乘以库存计算,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今年2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4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对某小区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编号为31103605002014090036的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2024年12月25日对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对一些项目进行维护保养。该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费用为250元/月,违法所得2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今年2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江西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9月2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对江西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医用防护口罩(N95)”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医用防护口罩(N95)”[检查]项目下“无菌项”不符合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上述“医用防护口罩(N95)”系从某商业公司业务员处购进,共购进2400片,购进单价2.6元/片,货值金额为5980元,销售价2.6元/片,无违法所得;生产企业为湖南某无纺布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今年4月1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上述口罩标识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9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移交的广告违法违规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其京东平台“某保健品专营店”上架销售的“人参”商品链接中,发布了“产品展示图片”及“鹿藤[吉林大人参王]东北特产送枸杞泡酒煲汤新鲜批发28年特大老参王305克1支”等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28年特大老参王305克1支”的参龄证明材料。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系当事人自行上传发布,且无法提供广告宣传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今年1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